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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讨论] 可燃气体检测器报废条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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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LV.9]以坛为家III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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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12-4 20:13:19 |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在SY6503-2016 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中:
10.1.1 催化燃烧型检测器寿命一般应不低于2年~3年,电化学型检测器寿命一般应不低于1.5 年~2年,红外吸收型检测器寿命一般应不低于5年。
10.1.2 产品达到使用寿命时一般应报废。若继续使用,应对所有达到使用寿命的产品每年逐一按标准检测要求进行检测,并进行系统性能测试,检测结果应合格。
10.1.3 产品未达到使用寿命,但经检测不合格的检测器应及时报废更新。

对于10.1.1中提到的,现场使用的能达到这个寿命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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